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动工具分会(以下称本分会,英文名称为Power Tool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TI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电动工具及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发展我国电动工具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的委托和统一工作布署,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上海市。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邮编:200031,地址:上海市宝庆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等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十二)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合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交流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电动工具分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暂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动工具(含配件)制造、科研设计、经营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办事处、代表处,承认和遵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和电动工具分会工作条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分会秘书处办理批准手续,经报请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备案,即成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
会员单位的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沟通和联络,中外合资企业可由中方代表与本分会联系,并代表该单位;外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能通中文的人士作为其代表与本分会保持联系。
第九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接纳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会员会籍从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发展会员情况。
分会秘书处须将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上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对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分会发行的刊物、技术经济资料及其他信息;
(六)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本分会决议,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及时向分会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分会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六)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须按本分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分会工作条例,经劝告无效,分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决定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分会的重大问题;
(五)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
(七)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电动工具分会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必须有50%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集。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负责分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分会。
第十七条 本分会视实际需要,可适当增设候补理事单位。候补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听取理事长工作报告;
(五)审核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撤消、合并;
(七)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九)决定本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十)候补理事列席理事会议。候补理事在理事会议上除无表决权外,享有与理事相同的其他职权;
(十一)理事、候补理事应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凡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分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在行业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士或上级领导担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也可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理事长核准;
(三)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设置建议;
(五) 处理本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立办公室、信息部、科技开发部、咨询部、标准质量部、生产经营管理部、价格工作部等部门,各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入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资助和捐赠;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分会目的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 刊物、信息、资料、书报等费用;
(三) 办公设施、用品等支出;
(四) 分会工作人员报酬;
(五) 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 上缴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费用;
(七) 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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